的是强奸罪,这种情况走工读学校不适合,应该考虑收容教养。”
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是两个概念。
工读学校属特殊教育学校,教育对象一般是十三至十七岁,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,不宜留在原校学习,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。在1999年以前,将问题少年送入工读学校可强制实行。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后,就不能强制实行了,要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,由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,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才能转入。丁浩知道收容教养难度不小,第一反应就是读工读学校。
收容教养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:“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,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”同时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39条也规定:“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,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,必要时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”结合两部法律来看,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,若做出了有害于社会的行为,也不能姑息放纵,而应加强教育和看管,乃至由政府收容教养,以防他们将来走上犯罪道路。